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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要規定18歲以上才算成年
發問:
為什麼要規定18歲以上才算成年現在小孩不都很獨立了
最佳解答:
民法第十二條:「滿二十歲為成年。」民國18年就已制訂。我國法律上的「成年」是民法所規定的20歲,稱為「完全行為能力」人:所做行為具完全法律效力,如結婚、訂契約等。7歲以上未滿20歲為「限制行為能力」人:行為原則上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有效力。未滿7歲者為「無行為能力」人: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。滿18歲者是刑法規定的「完全責任能力」人,犯罪須負完全責任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為「限制責任能力」人,犯罪得減輕其刑。未滿14歲原則上不受刑罰處罰。少年若犯罪應先適用「少年事件處理法」,對象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。就法條而言,一個18歲的人仍屬未成年,但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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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8歲時 大人們認為我們的心智還不夠成熟 所以才說十八歲以後才算成年 我也很不喜歡這種想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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