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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勞工法例的終止合約定...急問 (8月14日4點前要知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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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情況如下, 我是CCC學校內的小小助理, 現我的終止合約在8月31日。 老闆不在港期間, 因為我有需要早離職之故, 所以移動了自己的年假,用正在放年假的9日上班,去填補要要提前離職的9日。 這樣有沒有可能不用賠錢的理由?? 更新: 我自己也認為沒問題, 但可有論點及證據交給老闆及核數的人 更新 2: 這次沒有訂明寫出來~~所以??

最佳解答:

你所說的並不能成為不用賠錢的理由. 首先, 《僱傭條例》第6(2A)條規定不可以用年假抵銷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. 所以你無論如何都要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期及/或代通知金, 就算你將那9日年假放到最後, 你正式離職的日期也不會因而提早的 (假期內你雖然不用上班, 但名義上仍是該校的僱員). 其次, 《僱傭條例》第57(3)條規定年假日期是由僱主經徵詢有關僱員或其代表後決定的, 所以你放假必須先得到你老闆的同意, 不是任你隨意調動的. 你想將那9日假期放到最後放: 1. 必須得到你老闆或相關人等的同意, 否則你便屬於曠工, 你老闆可以扣除你那些日子的人工; 2. 某些機構會規定員工辭職後不可以放假, 或放假要先得到批准. 如果你那學校是這種情況, 你老闆有權拒絕你調動假期的要求. 所以, 你不能就這樣單方面調動假期以便早點不用上班.

其他解答:

用不用賠錢, 要視乎你們的合約條款有冇訂明. 有部份公司訂明員工離職不能以年假代替通知期, 有部份公司無訂明的, 就要視乎公司批准與否! 你應該先查看合約內有冇訂明, 再問老闆!|||||這樣調動應該沒有問題,資方沒有理由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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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hhzpv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