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

<法律問題>租屋雅房,提前解約一事

發問:

在外租屋簽約一年,去年九月開始,押金等於是一個月的租金, 付款方式為半年半年的付,而且已於去年十二月全額付清, 約是簽到今年的八月底,房租也照方東所要求付清了, 然而卻想在四月就不住,算是我毀約。 請問錢已經全部包括 "五六七八",四個月的錢都繳完了, 我在四月份毀約,是否只會被扣押金, 而"五六七八"四個月的租金拿的回來嗎???

最佳解答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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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大你好: 依民法第454條規定 (預收租金之返還)租賃契約,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,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,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,應返還之。第455條(租賃物之返還)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;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,返還出租人。 所以房東必須將預付租金退還,若是不退還,可以找村裡長或是到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去申訴.

其他解答:

理論上是只扣押金吧,我之前也是有這情形,原來也是不還我最來是用談的,你可以先談看看,問一下當初你在簽約時有沒有看清楚內容,你現在先看一下合約看有無註明若你提前不住有什麼罰則,真的不行就只能先談不成再走法律,祝你好運可要回這錢CF546184287637C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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