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

關於刑法§239之通姦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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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:

關於刑法§239之通姦, 我記得要限縮解釋......有點忘了是限什麼,想請問, 是否只限於"男女"間的"性器結合"而非=§10的性交呢? 又,若是妻子抓姦在床時,赫然發現老公是跟男性滾在床上, 亦無法成立§239嗎? 更新: Q:已婚之甲男與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乙女, 於台北市某ㄧ知名汽車旅館進行口交,下列何者錯誤? B)口交行為屬於通姦行為 C)口交不屬於通姦行為

最佳解答:

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 通姦既名為通"姦"而非名為通"性交" 其行為自應符合"姦"的要件 而無刑法第10條性交的適用 姦 係指非婚關係的男女以性器相接合之行為 所以口交、肛交、同性關係及以性器以外之物進入性器等行為 均非通姦罪所罰之範疇 如妻子捉姦在床卻發現第三者是男性 難謂通姦的要件相符 2007-11-16 15:35:11 補充: 若是欲將口交、肛交、同性關係及以性器以外之物進入性器等行為納入通姦的範疇 只有採修法一途 任意擴大解釋性交的適用範圍 有違罪刑法定之法理 如您對我的答案有疑慮 請參以下網址 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,448,&job_id=115321&article_category_id=1140&article_id=53287 2007-11-16 15:36:59 補充: 欄位過短 我將網址裁成兩半 請複製後貼上 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 parent_path=,1,448,&job_id=115321&article_category_id=1140&article_id=53287

其他解答:13413D6BADCE0D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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