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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惡房客,法院已下達執行命令,惡客還是不搬,怎麼辦?

發問:

我於去年11月間,把房子出租予一個專住「霸王屋」的累犯。我是在他第一次就付不出租金時,輾轉得知,原來此人之前已經因為不付房屋,又不搬,前房東氣不過,去拆房屋大門,雙方互告鬧上法院,上了社會新聞及電視媒體等,偏偏本人卻在不知情的情形下,成為下一個受害者。然而,我又不願向前房東一樣,不惜用違法的行為來解決事情。事情既已發生也只能求自保,於是一路從「寄存證信函」、「遞民事訴訟狀」到「法院開調解會」,因對方未依調解日期搬遷,故法院又發了「執行命令」,並且於執行命令上給了對方15天的寬限期,怎奈寬限期已到了,此人不搬!就是不搬。轉眼4個月過去了,事情卻還是沒有結果。請問:1法院要我們債權人於執行命令期限屆滿時須具狀陳報其... 顯示更多 我於去年11月間,把房子出租予一個專住「霸王屋」的累犯。 我是在他第一次就付不出租金時,輾轉得知,原來此人之前已經因為不付房屋,又不搬,前房東氣不過,去拆房屋大門,雙方互告鬧上法院,上了社會新聞及電視媒體等,偏偏本人卻在不知情的情形下,成為下一個受害者。然而,我又不願向前房東一樣,不惜用違法的行為來解決事情。 事情既已發生也只能求自保,於是一路從「寄存證信函」、「遞民事訴訟狀」到「法院開調解會」,因對方未依調解日期搬遷,故法院又發了「執行命令」,並且於執行命令上給了對方15天的寬限期,怎奈寬限期已到了,此人不搬!就是不搬。轉眼4個月過去了,事情卻還是沒有結果。 請問: 1法院要我們債權人於執行命令期限屆滿時須具狀陳報其履行的情形,問題是具狀陳報後,法院要到何時才願意發函執行「強制執行」的動作? 2於「強制執行」時,債權人須注意什麼事項,以防備對方又有機可乘:鑽法律漏洞,讓強制執行無法順利履行? 3此人開口閉口就要我們去告他,包括所欠的租金及管理費,也擺明不給,等著我們提告。實在是一個識途老馬,對租屋這塊的法律漏洞瞭若指掌,面對這樣的無賴,有沒有可能連「強制執行」都還擺脫不了他。 4萬一於「強制執行」時還趕不走的話,屋主若直接申請斷水、斷電(因為這是對方唯一還願意繳納的部份)是否就不違法了? 5所積欠的租金及管理費,債權人又該如何採取法律途徑呢? 以上 懇請懂法律的善心人識惠予賜教 一個可憐又無奈的屋主敬上

最佳解答:

您好: 房屋租賃糾紛既然法院已『強制遷離』執行命令的法律程序,承租人在法院頒布的期限內沒有依法搬離,出租人就必須具狀陳訴承租人履行命令的狀況。 以現在這種狀況,依照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已經喪失租賃權利,並且必須依照民法第455條規定反還租賃物,在法院執行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法達成協議時,出租人依法可以對承租人提出侵占與追討相關費用的訴訟(民事小額訴訟)。對於惡劣承租人的行為,必要時房東(暨房屋所有權人)當然可以執行『斷水斷電』的程序。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40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 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,終止契約。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,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,始得終止契約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,遲付租金之總額,達二年之租額時,適用前項之規定。 第455條 租賃物之返還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。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,返還出租人。 民事訴訟法(小額訴訟程序) 第436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。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,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 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第一項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,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,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。 第436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。 第436條之十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,得使用表格化訴狀,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。 第436條之十一 小額程序,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。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。 第436條之十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,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,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,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,命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調解期日通知書,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。 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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